一、通用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是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第一册,本册定额包括拆除工程、土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其他通用工程,街坊路面修复。共五章二十一节三百十二目。
二、本册定额是以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设计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为编制依据,其主要有:
1、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
2、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八)
3、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一九八六)
4、全国市政工程工期定额(公用管线册)(一九九○)
5、上海市城市煤气设计安全验收规范(一九九○)
6、上海市室外给水管道设计安全验收规范(一九九○)
7、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一九八五)
8、上海市市政补充劳动定额(一九八六)
三、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已包括了操作及场内运输损耗。除列出主要材料用量外,零星辅助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占材料费的百分率表示。
四、本册定额中场内水平运距综合取定,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实际运距与定额不符时,定额不再调整。
五、本定额不包括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构筑物加固,搬迁及其他公用管线搬迁。
六、对定额中难以确定的工作量以及未编进定额的部分工作量如余土场外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等。可根据工程中实际发生数按有关规定计取。

第一章 拆除工程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公用管线给水、燃气管道工程和电车馈线工程中翻挖各种路面及基层构筑物拆除。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挖土方。挖土方按第二章有关子目执行。
三、定额中机械品种和规格为综合取定,与实际施工使用机械不同时,不再调整。
四、翻挖及拆除定额中均已包括150米场内运输,但不包括场外运输。

第二章 土方工程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公用管线给水、燃气管道工程中的沟槽土方工程(顶管基坑养护挖土除外)。
二、沟槽挖土定额分人工挖土和机械挖土两种。人工挖土和机械挖土均按土壤类别套用有关子目。
三、土壤类别划分标准如下表:

四、因工程需要,采用轻型井点降水,可套用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子目执行。
五、编制预算时,如发生现场机械运土,按土方场内运输计算。
六、挖沟槽土方需放坡时,按下列规定计算放坡系数。
1、挖土深度在1.00米以内者不考虑放坡。
2、挖土深度在1.01~2.00米按1:0.5放坡。
3、挖土深度在2.01~4.00米按1:0.7放坡。
4、挖土深度在4.01~5.00米按1:1放坡。
5、挖土深度大于5米按土体稳定理论计算后的边坡进行放坡。
七、沟槽土方放坡开挖,其人工和机械乘0.90系数。
八、在建成道路上开沟埋管不计平整场地费用。

第三章 打拔工具桩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公用管线给水、燃气管道工程中的打、拔槽型工具桩、防浮桩、钻孔灌注桩、临时桩及沟槽、工作坑等各种井体的支撑(顶管工程打拔工具桩除外)。
二、土质划分按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上海市市政工程补充劳动定额中桩基础工程土质分为甲、乙级土,在定额中已综合考虑。
三、打拔工具桩中的竖拆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在定额中。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
五、本章定额中打桥管桩均考虑在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搭拆,其支架平台的搭拆按有关定额计算。
六、打桥管桩均不包括预制构件场外、场内运输。场外运输按规定另计。
七、桥管工程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按现浇承台执行,如钢筋用量及混凝土标号与定额不符,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如有缺项部分可套用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子目执行。
八、不满下列数量的打桩工程为小型工程。

小型工程的人工及机械台班可按相应定额乘1.1系数。
九、打钢筋混凝土方桩定额中不包括桩顶凿除,如设计要求时,则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章定额支架平台分陆上与水上两项,其划分范围:
1、水上支架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米范围,均套用水上支架平台。
2、陆上支架平台:除水上支架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支架平台,但不包括坑洼地段。平均水深超过2米的部分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平均水深1~2米时,按水上和陆上支架平台各取50%计算,如平均深在1米以内不作坑洼处理。
十一、打钢筋混凝土方桩机械锤重的选择:

第四章 其他通用工程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公用管线给水、燃气管道工程中的砌筑工程及其他通用工程项目。
二、砌筑工程已包括各种阀门井、聚水井、流量箱及桥管工程中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
三、本章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配合因素,操作方法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四、定额中混凝土是按自然养护计算的,如采用蒸汽养护,渗入早强剂及其他各类防冻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五、预算混凝土构件,系按现场就近预算计算。
六、围堰型式的选择
1、按围堰高度选择型式和相应断面尺寸

围堰高=(当地施工期的最高水位-设计图的实测围堰中心河底标高)+0.50米。围堰中心河底标高是指结构物基础底的外边线增加0.5米后,以1:1坡线与原河床线的交点向外平移0.3米为围堰脚内侧(或围堰坡脚),再增加底宽一半处的原河床底标高即为围堰中心河底标高。
 2、特殊条件下选择围堰型式规定
(1)遇有航运要求的河道,选择围堰型式,首先应考虑不影响航道为准。
(2)河床坡度大于1:1或河床坡度有突变者以及河水流速大于2米/秒时,应视不同施工方法,可以不按围堰高度决定型式。
(3)拦河围堰(坝)应视具体情况,另行计算选择围堰(坝)型式。
七、施工护栏制作已综合考虑各种材料和机械。如制作材料和机械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八、搭拆临时过道板、便桥已综合考虑了施工天数,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章 街坊路面修复
一、本章定额包括路面垫层、路面修复、侧平石修复共三节二十七个子目。
二、本章定额不适用于市政道路的路面修复。如遇市政道路路面修复工程,可套用市政工程定额。
三、本定额均包括平整场地在内。余土外运费用另计。
四、在修复路面工程中,填挖土、垫层、砼面层分别计算。垫层做法不同时,可予换算。
五、砼路面人工包括留分仓缝及两侧支模(分仓沥青灌缝另计)。
  挖填土的运距均已按本工地范围(200米)内计算。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11 14:07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