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标定(2002 )第022 号

关于对建筑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管和人防防护门

产品停止实行最高(最低)限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本市建筑市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建筑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管和人防防护门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再是独家生产经营的特殊工厂制品,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市场竞争机制。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理》 的通知[沪建建(94 ) 第.592 号」”的精神,经研究,从二00 二年第四季度起,原市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关于对建筑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管和人防防护门产品实行最高(最低)限价的通知》 [沪建定(94 )第037 号]停止执行。

有关建筑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管和人防防护门产品的预算价格计算,以“九三”定额为依据计算工程造价,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执行。以“二000 ”定额为依据计算工程造价,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 )》 中材料费的计算方法计算。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00 二年九月十三日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12 16:21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