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册定额包括一般项目、筑拆围堰、翻挖拆除项目、临时便桥便道及堆场、井点降水、地基加固共六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桥涵及护岸、排水管道、排水构筑物及隧道工程。

第一章 一般项目
说明
一、挖淤泥、流砂定额的开挖深度按6m 以内综合取定。
二、挖土采用明排水施工时,除隧道工程挖土定额中已列抽水设备外,其他工程可计算湿土排水。
三、挖土采用井点降水施工时,除排水管道工程可计取10%的湿土排水外,其他工程均不得计取。
四、筑拆混凝土管集水井定额,适用于明排水施工。当管径不同或使用其他管材时,允许调整。
五、封闭式护栏高度为2.5m 。

第二章 筑拆围堰
说明
一、 围堰形式的选择
1.正常条件下按围堰高选择形式和相应断面尺寸:

注:围堰高=(当地施工期的最高潮水位—设计图的实测围堰中心河底标高)+ 0.50m 。围堰中心河底标高是指结构物基础底的外边线增加0.5m后,以1 : 1 坡线与原河床线的交点向外平移0.3m 为围堰脚内侧(或围堰坡脚),再增加围堰底宽一半处的原河床底标高即为围堰中心河底标高。(见图1-1 )

2.特殊条件下选择围堰形式的规定
( 1 )遇有航运要求的河道,选择围堰形式,首先应考虑不影响河道航运为准。( 2 )河床坡度大于1 : 1 或河床坡度有突变者以及河水流速大于2m/s 时,应视不同施工方法决定围堰形式。
( 3 )拦河围堰(坝)应视具体情况,通过计算确定围堰(坝)形式。
二、筑拆围堰定额中已包括组装拆卸船排和桩机的工作内容,但未包括船排的压舱,如发生船排压舱时,压舱的块石数量可按船排总吨位的30%另计。
三、坝内河水排除套用抽水定额计算。

第三章 翻挖拆除项目
说明
一、开挖沟槽或基坑需翻挖道路面层及基层时,人工数量乘以1.20 系数。
二、翻挖、拆除定额中均已包括废料的场内运输,但不包括场外运输,废料容重统一按2.2t/m3计算。
三、拆除混凝土结构定额中未考虑爆破拆除,如实际采用爆破施工时,可另行计算。
四、拆除排水管道定额中,未包括撑板、支撑、井点降水以及挖土、运土和填土,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五、拆除排水管道定额中,包括拆除管道、腰箍、基座及基础内容。如单独拆除管道时,按拆除管道定额乘以0.75 系数。
六、本定额未包括水中拆除,如需潜水员配合时可另行计算。
七、拆除钢拉条定额中,钢拉条直径在ф25以内,每根长度取定为6m ;直径在ф25以外,每根长度取定为7m 。定额中未包括挖土、运土和填土,如实际发生时可套用相关定额。
八、凿除打入桩桩顶混凝土按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子目人工及机械台班数量乘以1.5 系数,凿除钻孔灌注桩桩顶混凝土不乘系数。

第四章 临时便桥便道及堆场
说明
一、普通便桥适用于跨河道或沟槽宽度大于5m的临时便桥。
二、机动车道普通便桥定额适用于汽一10 以下的车辆通行,如超过此标准的车辆通行时,可以另行计算或按荷载等级套用装配式钢桥定额。
三、新建道路的内侧路边或排水管道的中心线距原有道路边30m 以上时,可按规定计算修筑施工临时便道。原有道路不能满足运输工程材料需要需加固拓宽时,另行计算。
四、便道定额按20cm厚道碴取定,实际结构不同允许调整。当便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按道路工程人行道混凝土基础定额计算。
五、便道及堆场不计翻挖及旧料外运。

第五章 井点降水
说明
一、当开挖深度在3m 以上,根据地质钻探和土质分析报告,遇到下列情况会产生流砂现象时可采用井点降水。
1 .土质组成颗粒中,粘土含量<10 % ,粉砂含量>75 %。
2 .土质不均匀系数D60 / D10 < 5 ( D60—限定颗粒,D10—有效颗粒)。
3 .土质含水量>30 %。
4 .土质孔隙率>43 %或土质孔隙比>0 . 75 。
5 .在粘性土层中夹薄层粉砂,其厚度超过25cm 。
二、开挖深度在6m以下采用轻型井点;开挖深度在6m 以上采用喷射井点;采用其他类型井点,应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开挖深度指从原地面至沟槽槽底、基坑底面或沉井刃脚设计标高的距离。
三、当采用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能起隔水帷幕作用时,不再计算井点降水。
四、定额中井管长度包括滤网在内,并已包括观测孔。定额中未包括挖槽工作内容,可另行计算。

第六章 地基加固
说明
一、地基加固包括树根桩、深层搅拌桩、分层注浆、压密注浆、高压旋喷桩、粉喷桩。
二、分层注浆、压密注浆、高压旋喷桩的浆体材料用量应按设计含量调整。
三、树根桩钢筋笼套用第四册桥涵工程钻孔灌注桩相应定额计算。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8 17:24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