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切实转变本市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积极倡导绿色建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装配式建筑补充定额予以发布,并作如下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上海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本定额中预制构件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等所占体积。

三、本定额未包括构件卸车、堆放支架及垂直运输机械等内容。

四、如预制外墙构件中已包含窗框安装,则计算相应窗扇费用时应扣除窗框安装人工。

五、本定额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配套使用。

六、本通知自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关于公布〈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补充定额(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12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七、本定额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装配式建筑补充定额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5-07 17:57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