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通知)
沪建标定【2002】第049号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后相关定额调整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2)第656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相关定额作如下说明:
一、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砂浆名称、强度等级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规定的预拌(商品)砂浆代码套用。(以下m3 均为砂浆体积)。
二、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后相应的定额应扣除现拌砂浆的人工0.326工日/m3、现拌砂浆机械0.125台班/m3。
三、执行“九三”定额按如下公式计价预拌(商品)砂浆定额差额=[预拌(商品砂浆定额基价—(定额现拌砂浆预算价+定额现拌砂浆人工费+定额现拌砂浆机械费))×定额砂浆用量其中:定额现拌砂浆人工费3.75元/m3、定额现拌砂浆机械费2.83元/ m3。
四、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后,原“九三”定额中的现拌砂浆主材、砂浆机械补差不再计取。
五、预拌(商品)砂浆的市场指导价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文档更新时间: 2021-04-30 14:21 作者:phj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