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制性条款比较
“13规范”强制性条款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规范”保持一致。
对于相同含义的条款,“13规范”在语气上进行了加强,把“应”改为“必须”。
不同之处在于,“13规范”取消了“08规范”中针对“分部分项”的四条强制性条款;同时增加了对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款。分别是“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部分。
具体变化如(表5)所示:
表5 强制性条款对比表
一、大致相同的强制性条款 | |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条文】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同08规范相比,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
【条文】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条文】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法。同08规范相比,本条删去了“08规范”条文中的“分部分项”字眼,说明即对于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还是措施项目,不论单价项目,还是总价项目,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均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 | |
【条文】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条文】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分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同08规范相比,将“应”修改为“必须”,表述更为严格。 | |
【条文】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条文】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升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同08规范相比,将“应”修改为“必须”,表述更为严格。 | |
【条文】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
【条文】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 |
【条文】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条文】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 |
【条文】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
【条文】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同08规范相比,将“附录”修改为“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与新的标准对接。 | |
【条文】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
【条文】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同08规范相比,将“应”修改为“必须”,表述更为严格。 | |
【条文】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
【条文】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在工程结算中的确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规范第4.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对的原则。 | |
【条文】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条文】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同08规范相比,将“应”修改为“必须”,表述更为严格。 | |
【条文】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条文】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根本原则。明确规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合理有效地减少计量争议。 | |
二、新增的强制性条款 | |
13规范 |
08规范 |
【条文】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条文】4.1.9 采用工程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同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将风险定义为计价中的风险,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的范围,并将此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 | |
【条文】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
【条文】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编制依据。同08规范相比,鉴于“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内容列入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为此本条修改为“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并将此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 | |
【条文】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
【条文】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控制价,强调了控制价的重要性并提高了其地位。 | |
【条文】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
【条文】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同08规范相比,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单列一条,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而不是企业成本,这就使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 |
三、降至非强制性的条款 | |
13规范 |
08规范 |
取消条文 |
【条文】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
【条文】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 |
【条文】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 |
【条文】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 |
【要点说明】这些条款在13规范中已去除,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