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分为制品安装和现场制作安装两类。
二、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分别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下列系数:
木门窗制作 1.3;
木门窗安装 1.16;
其他项目 1.35。
三、定额中(屋架及檩木除外)所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净料为准。定额消耗量已包括刨光损耗为:板、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毫米;两面刨光增加5毫米。圆木构件按按每立方米体积增加0.05立方米计算。
四、各类木门的区分如下:
五、木门框定额分为有亮门框和无亮门框两类,有亮门框定额已包括亮子。定额中木门框断面分别为(52×90)和(52×145)两种,若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按比例换算。换算公式如下:
设计断面×定额消耗量
定额净断面
六、各类门窗制品(除铝合金门窗、彩钢板门窗、塑钢门窗外)未包括玻璃,门窗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玻璃及玻璃安装辅料的用量。
七、镜面不锈钢包门框,定额子目中木龙骨为40×45,钢龙骨为∠45×4。
八、铝合金门窗、彩钢板门窗、塑钢门窗和钢门窗定额中已包括五金配件安装。
九、五金配件表中的消耗量为五金材料消耗量。人工消耗量已计入相应安装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