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1.章、节项目划分
本章分为五节,共计75项子目。
第一节:外脚手架共21项子目;
第二节:里脚手架及满堂脚手架共11项子目;
第三节:电梯井脚手架共22项子目;
第四节:防护脚手架共11项子目;
第五节:构筑物脚手架共10项子目;
2.编制依据:
(1)《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3)脚手架工程。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DJ一101一95)脚手架工程
(3)《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基工期定额》(2000)。
(4)现行建筑工程典型案例及现场实地调查、测算资料。
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范。
二、本章特点及与九三定额的不同点:
1.《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3)的脚手架工程分为竹制及钢管扣件式两种。考虑到上海地区工程搭设竹制脚手架较少,故对93定额中的竹制脚手未作变动。
2.新编定额仅对钢管扣件式脚手架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钢管脚手架工期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并且根据建工集团所属一、四、五、七公司提供的资料,对钢管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及扣件等的周转设备料的使用年限由原15年改为10年。
3.新编定额脚手架工程增加了以下项目。
(1)钢管外墙脚手架增加了高度165m以内至高度270m以内项目,计8个子目。
(2)增加了钢管电梯井脚手架,分结构用及安装用两种,高度由20m以内至270m以内项目11档,两种架子各有11个子目,共计22个子目。
(3)增加了钢管水平防护架一项,计2个子目。
三、资料取定:
1.钢管外墙脚手架沿用93定额编制时的几个工程资料,根据《93全国统一工期定额》,得出脚手架的使用工期。材料消耗量按新的使用年限全部重新计算。
2.钢管电梯井架子,参照××大厦电梯平面图,电梯井净面积2300×2600。按4根立杆搭设,步高1.8m,每3步设剪刀撑一道。当高度超过50m时,超过部分搭设双立杆。因电梯井内面积所限,且有4根立杆,不能满铺脚手笆。故计算时按木脚手板及脚手笆并用考虑。
3.钢管水平防护架,参照只只广场工程实测资料。计算按跨距5m,长度30m,高度(底层笆)3.3m,设双层脚手笆。
四、人工消耗量计算:
1.人工基本套用《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上海市建筑工程局补充劳动定额》(1987)。
2.钢管外墙脚手架及电梯井架子,劳动定额只编到70步为止。故70步以上人工定额是按劳动定额中有关项目的最后几步的平均步差,然后递增求得。
五、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1.本章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按搭设材料分为竹制及钢管扣件式两种。
2.本章外脚手架定额高度自设计室内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多跨建筑物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按不同高度计算。
3.外脚手架竹制16米以内、30米以内及钢管扣件式12米以内、20米以内子目均适用总高度20米以内的建筑物。
钢管扣件式外脚手架30米以内至270米以内子目适用于总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定额中已包括了防护安全笆及悬挂安全网。
4.外脚手架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斜道、上料平台、铁梯等用料,亦包括了屋面顶部滚出物防患措施。
5.高度在3.6米以下的内墙体和围墙不计算脚手架,高度3.0米以下的外墙不计算外脚手架。
埋深3.0米以外的地下室、设备基础、贮水池、油池必须搭设脚手架时,套用外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
6.砌内墙净高3.6米以上应分别按砌筑用里脚手架和粉刷脚手计算。
室内净高3.6米以上,需做吊平顶或板底粉面者,应按满堂脚手架计算,但不再计算粉刷脚手架。
室内净高3.6米以上,需作板底勾缝、粉缝、刷白、油漆者,套用悬空脚手架定额子目。
7.防护安全笆定额适用于高度20米以下的沿街建筑物。
8.竹制高压线保护架定额,基本使用期为五个月。
9.钢管水平防护架定额,基本使用期为六个月。
10.钢管电梯井脚手架分土建结构用及电梯设备安装用两种。当结构搭设的脚手架延续至安装使用时,套用安装用电梯井脚手架定额时应扣除定额中的人工及机械。
11.砖烟囱外脚手架包括斜道及安全网;木竖井架包括工作台、内外保护栅、安全网安装、提升及拆除,地面以下部分脚手架已包括在定额内。
12.水塔脚手架定额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塔顶的高度。
竹制外脚手架包括塔身外架子、简易内架子、水槽外挑架子及水槽内架子、斜道、安全网。木制内脚手架包括简易内架子、水槽外挑架子及水槽内架子、卷扬机架、安全网。
倒锥壳水塔脚手架按水塔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外脚手架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l)脚手架计算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面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有女儿墙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
(2)斜屋面的山尖部分只计面积不计高度,并人相应墙体外脚手工程量内。
(3)坡度大于45度铺瓦脚手按屋脊高乘以周长以平方米计算。工程量并人相应墙体用外脚手内。
(4)建筑物屋面以上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包括与外墙连成一片的墙体)脚手架工程量并人主体建筑脚手架工程量内,按主体建筑物高度的脚手定额子目计算。
2.埋深3米以外的地下室、设备基础必须搭设脚手架时,按基础垫层面至基础顶板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砌独立砖柱用脚手,按砖柱断面周长加3.6米乘以柱高计算。
4.里脚手架分为砌筑脚手与粉刷脚手两种,均按垂直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脚手架的高度按设计室内地坪面至楼板或屋面板底计算。
5.围墙高度3.6米以上时,按砌筑用里脚手架定额以平方米计算,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面至围墙顶,长度按围墙中心线计算。不扣除围墙门所占面积,独立门柱砌筑脚手面积也不增加。
高度3.6米以上的围墙应另计算单面粉刷脚手,计算方法同砌筑脚手。
6.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地面净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面积。
满堂脚手架高度3.60~5.20米为基本层,每增高1.20米为一个增加层,以此累加(增高0.60米以内的不计)。采用满堂脚手架后不再计算粉刷脚手架。
7.悬空脚手架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8.钢管电梯井脚手架,按单孔(一座电梯)以座计算。高度自电梯井坑底板面至电梯机房的楼板底。
9.沿街建筑外侧防护钢管脚手架,按建筑物外侧沿街长度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10.建筑物搭设钢管水平防护架,按立杆中心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搭设使用期超过基本使用期(六个月),可按每增加一个月子目累计计算。
11.高压线防护架按搭设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搭设使用期超过基本使用期(五个月),可按每增加一个月子目累计计算。
12.砖烟囱脚手架,以室外地坪至烟囱顶部的筒身高度按座计算。
水塔脚手架以座计算。
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九三”系列预算定额自发布执行以来,对本市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现行“量价合一,取费固定”的计价模式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九三费用修编组在市建委和定额修编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定额修编工作组和费用标准专家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市建委关于修编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历时一年时间,通过调查、收集、分析和研究,综合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的内容,制定了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并通过市定额修编专家委员会审定。经市建委批准,于2001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
第一节“费用计算规则”编制概况和基本特点
“费用计算规则”是执行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公用管线、园林、房修、水利、民防工程等系列预算定额(2000)的配套规定。
一、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施工企业已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政府由“定价”职能逐步转向“指导和服务”。本着指导和服务的宗旨,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政府在市场管理上,主要是为施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企业在开放的建筑市场进行有序竞争。
二、修编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市场定价机制为原则,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及程序,明确工程费用要素内容及计取方法,引导承发包双方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及工程特点,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以合同形式约定工程价款。
三、修编依据
根据市建委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批复”、“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修编总纲要”、“《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修编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九三”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执行情况及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编制的。
四、修编内容
“费用计算规则”是在“九三”费用标准基础上修编而成,修编内容主要是以费用名称的界定,要素分类及构成为重点,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各项规定,调整、完善工程费用要素内容,确定工程计价方法和程序,使“费用计算规则”更适应市场。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公用管线、园林、房修、水利、民防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六、执行日期
根据市建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沪建建(2001)第0383号]规定,“费用计算规则”现予批准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九三”定额费用标准同时废止。凡2001年11月1日以前完成招投标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七、基本特点
1.统一的费用计算规则取代了“九三”费用标准,形成了“统一规则,参照耗量,放开价格,合同定价。”的新的计价模式,以适应建筑市场经济的需要。
2.取消了按类别工程取费方法,不分专业,如:建筑工程中的土建、打桩、吊装专业,实行统一计费规则,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3.直接费由静态定额基价变为动态市场价格,计费基数由静态值变为动态值,由指令性费率变为指导性费率(参考性费率);由固定费率变为浮动费率,体现了量价分离的原则,符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计价要求。
4.简化计价程序,归并费用项目,将“九三”定额费用标准的其他直接费(部分)、综合间接费、利润合并成一项费用,费用名称为“综合费用”。
八、管理模式
鉴于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内容,除了综合费用和施工措施费略有专业区别以外,其他部分基本相同,为了方便使用,有利于造价管理,实行“统一规则,专业管理”的管理方式,以确保新定额顺利实施。各专业工程根据市场行情,结合专业特点,对“费用计算规则”有关费用内容在交底讲义中给予补充说明。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费用的内容构成及应用
为了贯彻“统一规则,专业管理”的原则,根据“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为配合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顺利出台,在“费用计算规则”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工程专业特点,现对有关费用内容作适当解释和补充,作为“费用计算规则”建筑工程的补充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费用,即建筑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造价,是指单位工程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于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为组织管理整个工程过程中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税金的总和。
施工费用内容是由直接费、综合费用、施工措施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等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直接费内容及计算方法
直接费指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一)人工费
人工费=∑(定额工日消耗×人工工日单价)
1.定额工日消耗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工人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用工数量。包括基本工、其他工及人工幅度差等。定额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人工单价是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的生产工人在单位工作日内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国家劳动、社会保障政策的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随着国家劳动、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人工单价的内容组成发生了变化,原来由企业直接为职工承担的职工医疗费、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等费用,现已列人社会统筹范围内。为了避免费用重复计算,凡是属于生产工人开支的费用,均列入人工单价内,包括企业为生产工人按国家规定所承担的部分费用。
根据现行规定,人工单价内容一般包括:
(1)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施工企业在单位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3)劳动保护费
指生产工人按国家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防暑降温费等。
(4)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计提的生产工人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生产工人的职工教育经费。
(6)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条例,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根据《建筑法》有关保险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8)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列》,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9)其他。
3.人工单价的确定
由承发包双方按人工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人工单价。
(二)材料费
材料费=∑(定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1.定额材料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或摊销)的材料数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其他材料等。
2.材料单价指单位材料价格和从供货单位运至工地耗费的所有费用之和。工地一般指: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现场加工点和安装点。
材料单价内容一般包括:
(1)材料的原价(供应价)
材料原价(供应价)是指材料供应单位的销售价。一般包括外埠运费、包装费等。
(2)市内运输费
市内运输费是指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供货单位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运输费。
(3)运输损耗
运输损耗是指在市内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
随着建材市场的放开,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发生了变化,逐步淡化了的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一般是以送到施工现场的“一口价”为约定单价。
3.材料单价的确定
由承发包双方按材料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材料单价。
(三)机械费
机械费=∑(定额机械台班耗量×机械台班单价+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及进出场费)
1.定额机械台班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每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每台施工机械正常工作一个台班的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摊销费用。
台班单价内容一般由以下八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机械设备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4)安拆费: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5)场外运费: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置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以及架线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机械设备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固体燃料(煤炭、木料)、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电力等所发生的费用。
(7)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工作日所发生的费用。
(8)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3.施工机械进出场费是指特、大型施工机械的路基摊销、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费。中、小型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已包括在台班单价内。
4.机械台班单价及机械进出场费的确定
目前,施工企业机械的来源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自有机械和租赁机械:自有机械台班单价以摊销单价为表现形式,其编制方法仍按原规定的方式,以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为基础,即一类费用不变;二类费用消耗量不变,其人工和燃料动力单价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换算,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按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租赁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租赁市场来确定的。这里要明确的是,机械台班单价与租赁单价不得重复计算。
若建设部对机械台班费用计算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有关规定计算。
施工机械进出场费以《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编制原则为依据,其人工和燃料动力单价,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确定是由承发包双方按机械台班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机械台班摊销单价或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台班单价。
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由承发包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指定大中型机械,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在合同中确定费用。
(四)有关直接费中的其它费用的计算和确定
土方、泥浆的堆置和外运费列人直接费内计算。
其费用的确定由承发包双方按约定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以合同形式确定费用。
二、综合费用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综合费用内容
综合费用由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施工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具有直接费性质,但难以消耗量形式列人定额子目,按率计取的部分费用以及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其内容包括了“九三”定额中的其他直接费和综合间接费。
利润指施工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计人工程费用中的期望获利。
施工管理费组成内容:
1.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施工企业直接支付给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职工福利费
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工福利费。
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防暑降温费等。
4.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计提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工教育经费。
6.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条例,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7.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8.办公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水、电、电讯、会议等费用。
9.差旅费
指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费用。
10.业务活动经费
指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按所发生的费用。
11.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企业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大修理费、维修费等。
12.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用具使用费)
指企业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行政管理使用的各种工具、用具(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13.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说、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检验试验费
按现行工程质量规定,为保证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而需进行一般鉴定、质量检测发生的费用。如:钢材、水泥、砼、砌筑砂浆、防水材料、构件、半成品材料等检测费。
15.临时设施费
指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其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塔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如:现场临时生活、卫生、办公、仓库、施工机械棚、操纵台、施工便道、供水、供电等设施费。
16.工程定位、复测、点交
17.场地清理费
18.其他
指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排污费、绿化费、义务兵优待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防费等。
(二)新定额与93定额综合费用的范围比较
新定额与外定额综合费用项目划分对照如下:
2000定额 |
93定额 |
|
综合费用 |
施工管理费 |
其他直接费 |
综合间接费 |
||
利润 |
利润 |
1.“九三”费用标准中的其他直接费除了属于生产工人自备工具费的列人人工单价以外,其余内容均以包含在施工管理费范围内,如: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等。
2.本着费用简化的原则,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现行实际情况,施工管理费内容在九三费用标准中的综合间接费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增减、调整和完善。
增加部分: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新开征)等;
取消部分:贷款利息支出、外单位管理费等。
调整部分:原“九三”综合间接费用中的属于劳保统筹部分劳动保险费的分别列人生产工人的和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基金内;原属于现场材料采购保管费内容的,根据费用发生性质,分别综合在各项费用内。
(三)综合费用的计算和确定
以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不实行类别工程,不分打桩、土建、吊装专业,以费率形式统一计费。
综合费用的确定由承发包双方以综合费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以及期望获利,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综合费用信息率,在合同中明确。
三、施工措施费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施工措施费的内容
施工措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产品时,为承担的社会义务、施工准备、施工方案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用(不包括已列定额子目和综合费用所包括的内容)。
为了突出施工期间发生的措施费用,由原来“开办费”更名为“施工措施费”,其内容在“九三”开办费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实际情况,对部分项目的划分作了增减、调整和完善。
施工措施费一般包括: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属于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需设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原公共建筑、树木、道路、桥梁、管道、电力、通讯等设施保护、改道、迁移等措施费。包括保护邻近建筑物的地基加固措施费。
3.工程监测费
因工程特殊需要,所发生的监测费。如:桩基测试费、大体积砼测试费等。
4.工程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检验试验、技术专利费
5.创部、市优质工程施工措施费
6.特殊产品保护费
7.特殊条件下施工措施费
非正常施工条件下,所采取的特殊措施费。如: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陆上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内现场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驳运费、因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预算定额中未包括的其他技术措施费等。
8.工程保险费
指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按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实行工程保险所发生的费用。
9.港监及交通秩序维持费
10.建设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服务费
若建设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由施工单位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临时设施、垂直运输等发生的配合、协调和服务费。
11.其他
(二)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和确定
施工措施费是根据工程的特性决定的。相同的工程由于施工条件(地理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施工质量要求不同,所发生的措施费用也不同。施工措施费的确定,由承发包双方按照招投标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通过合同形式或现场签证加已确认,其费用可考虑综合费用因素。
四、其他费用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其他费用的内容
其他费用是按照国家规定可收取的费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本市涉及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财综(1999)号63沪价行(1999)336号)的规定,取消了上级(行业)管理费。现阶段的其他费用系指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规费。若市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费用的计算
1.定额编制管理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规定,以直接费为计费基数,费率为0.5‰。
2.工程质量监督费
根据上海市建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5)第0580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沪价行(96)第333号]等规定,以建安工作量(直接费、综合费用、施工措施费之和)为计费基数,费率为1‰一1.5‰。
五、税全刃内容及计算方法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税金按国家规定.以直接费、综合费用、施工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费基数。税率是以施工企业税务申报登记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现阶段的计税标准,按纳税地分: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
税金计算公式:
1
──────一1
1一税率
所包括的税目及税率如下:
1.营业税税率市区、县镇、其他均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市区为7%,县镇为5%、其他为1%;
3.教育费附加税率市区、县镇、其他均为3%。
如:市区税金为
1
────────────一1=3.41%
1一(3%×1+7%+3%)
六、建筑工程施工费用计算顺序
建筑工程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表
序号 |
项目 |
计算式 |
备注 |
|
一 |
直接费 |
按定额子目×约定单价 |
包括定额说明 |
|
其中 |
人工费 |
按定额工日耗量×约定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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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
按定额材料耗量×约定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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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费 |
按定额台班耗量×约定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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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综合费用 |
(一)×约定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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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施工措施费 |
报价方法记取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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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费用 |
定额编制管理费 |
(一)×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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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费 |
[(一)+(二)+(三)]×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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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税金 |
3.41% (一)+(二)+(三)+(四)×3.35% 3.22% |
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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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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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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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工程施工费用 |
(一)+(二)+(三)+(四)+(五) |